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管理办法
(2016年3月2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友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校友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各项登记管理,促进校友会规范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指由广东财经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经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财经大学校友,是指在广东财经大学及其前身(广东财经学院、广东商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士(含兼职教职人员),以及曾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含客座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四条 校友会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的名义从事个人目的的行为和活动,不得损害校友会、学校和校友的利益与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条 校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收集校友信息,建立校友工作网络和数据库并进行管理;
(二)多渠道联络校友,开发、整合校友资源,实现校友与学校资源共享,互助互利;
(三)负责校友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校友工作通讯的编辑、印刷与发放;
(四)指导和协助校友联络组织的筹备和成立,以及校友活动的开展,并做好各项备案工作;
(五)组织召开校友会理事会议,并承担其他与校友工作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
第一节 性质
第八条 校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但上述决定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设立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所在地之外属于本会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担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具体任务如下:
(一)在校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二)传递母校的最新资讯;并及时向学校校友会反馈机构最新动态,推动校友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收集、整理校友的花名册(印刷本和电子版),及时报送校友会秘书处备案,并向校友会推荐知名校友;
(四)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与校友会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间的沟通联络。为校友间的沟通搭桥引线,时刻维护校友利益,保持良好机构形象,维护学校良好声誉;
(五)应建立年会制度。每年应至少组织召开1次年会,公布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商议校友工作建设和发展等事宜;
(六)应按时向校友会提交所在机构的基本信息(含机构名称、负责人及住所),以及每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机构经本会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按照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民主程序。负责人任期5年一届,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两届。
第四章 捐赠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自愿为学校捐赠物资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 对于直接向校友会捐赠的款项,校友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校友和社会各界有意捐赠学校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项目,校友会会同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通过基金会平台做好捐赠的各项管理。具体参考《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