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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16    点击次数:0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委托广东财经大学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友会日常财务管理及涉及财政、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理事会定期审议校友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事项。

第三条 校友会的会计核算按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依法建立独立帐套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友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校友会的资金核算管理。

第五条 校友会理事或法人代表更换需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的捐赠和受助的资产、收取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校友会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核算。

第八条 校友会对会费和捐赠不作硬性要求,实行自愿原则。校友会财务部门在收到捐赠后,应及时公布并反馈给捐赠人。

第九条 校友会及收取的会费及接受的捐赠,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校友会接受实物捐赠,必须根据捐赠人提供的有效票据入账,如无有效票据应按公允价值核定并报理事会确认后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校友会经费主要用于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的发放。

第十一条 校友会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原则上不设现金保管。

第十二条 校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资产及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对,对抽查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对资产及经费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章 报销审批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所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校友会财务工作由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负责。校友会的费用支出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审签,一切费用须经过秘书长审签后方可进入报销流程,秘书长经办的费用须经负责财务的常务副会长审签,常务副会长经办的费用须经会长审签。

第十五条 报销的发票或收据背面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共同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涉及购置实物的必须经实物验收证明人签字。

第十六条 校友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的预算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通过。各经费使用在预算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审批制度,预算方案中未列明的经费须报校友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校友会对预算内开支的审批人以及审批限额为:

1.支出金额在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办理。

2.支出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至100000(不含100000元)的,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签。

3.支出金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签。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校友会通过校友会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向校友会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供校友理事会或校友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校友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经费使用最高监督机构,理事会负责本会经费使用日常监督与内部审计。校友会换届或更换会长、秘书长,必须接受由校友会成员组成的审计小组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友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