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
财务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5日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以下称“校友会”)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校友会财务行为,确保校友会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会员权益,服务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校友会财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依法收取会费,多渠道募集资金,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校友会收入;对校友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校友会的财务状况,为校友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友会会长全面领导校友会财务工作,承担校友会财务工作领导责任。
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直接领导校友会财务工作,承担校友会财务工作主管领导责任。
校友会重大财务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制。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校友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重要财务活动和财务制度颁布等财务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审议决定。
校友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财务活动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校友会的监事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校友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校友会设立财务部,作为校友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部负责人由校友会理事会任命,承担校友会财务工作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校友会财务部应配备充足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财会人员由广东财经大学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选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第七条 校友会的会计核算按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 校友会年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工作,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按要求委托第三方开展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校友会预算是指校友会根据学校及校友会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校友会收入预算实行归口管理。
会费收入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和执行。
捐赠收入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和执行。秘书处应按捐赠用途和资金来源实施捐赠收入的预算管理,按照设立的捐赠项目实行捐赠收入预算的项目管理,按照捐赠者分类实行捐赠收入预算的分类管理。
服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由校友会秘书处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 校友会应重点加强对支出预算的管理。支出预算分为项目经费预算和运转管理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按项目进行细化预算。运转管理经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由秘书处统筹申报
第十三条 校友会理事会是预算决策机构。校友会财务部将收支预算汇总后形成校友会年度预算建议方案送校友会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采取表决形式通过。
第十四条 校友会预算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入预算调整后,应按规定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校友会秘书处应当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年度预算绩效评价。项目执行单位要认真总结项目成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填写自评报告报校友会秘书处和财务部。财务部根据情况组织绩效评价检查,并根据绩效情况提出调整下年度资助项目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会计年度内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校友会运营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
校友会应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校友会财务部负责向校友会理事会报告校友会年度决算结果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收取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接受的捐赠和受助的资产、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校友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银行账户。校友会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校友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 校友会的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200元/年,单位会员2000元/年。校友会对会费不作硬性要求,会费的缴纳和捐赠以自愿为原则。
第二十条 校友会收取的会费及接受的捐赠,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校友会接受实物捐赠,必须根据捐赠人提供的有效票据入账,如无有效票据应按公允价值核定并入账。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友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校友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校友会专职工资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友会的费用支出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审签,一切费用须经过秘书长审签后方可进入报销审批。审批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1.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校友会秘书长审批;
2.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审批;
3.50万元及以上的由会长审批。预算外的开支须经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员所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报销的发票或收据背面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共同签字。涉及购置实物的必须经实物验收证明人签字。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校友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校友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校友会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校友会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的使用登记入账管理。
校友会应加强对捐赠的实物资产的管理,应建立实物资产的出入库制度。秘书处是实物捐赠的交接管理部门,接受捐赠时,校友会应核验实物清单,应派专人与捐赠方、受益人办理实物交接手续。由校友会转入学校的实物捐赠及受益方根据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购买的资产均属于捐赠性质的资产,使用部门需填写实物捐赠移交手续表,经校友会审核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到学校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校友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建立固定资产采购和卡片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应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
校友会应重视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办理无形资产的登记入账,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校友会应当加强对资产的价值管理。
校友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校友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三十二条 校友会应当加强对暂收款和应付款等短期负债的管理。
校友会应当及时确认捐赠收入,避免捐赠款项长期挂账。校友会秘书处应督促捐赠者、受益人和校友会及时签订捐赠协议,捐赠款到账后应尽快到校友会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
校友会应当及时支付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按时缴交税款。
第三十三条 校友会应加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管理。校友会实行借款审批制度,校友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任何借款都须由校友会财务部提出借款方案,经校友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同意,方可办理借款。
第八章财务监督管理及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校友会财务部应当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应当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友会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接受捐赠者的检查及监督。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校友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
第三十六条 校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校友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友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友会需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管理机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由校友会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校友会秘书处负责校友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单项支出,是指一个基建工程、货物或服务类的采购合同中所包括的总支出或非采购合同类支出在同一项目经费中一天内支付给同一收款单位的总额或一天内支付同类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费用的总额。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友会2024年5月25日第二届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