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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缩写:AAGUF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财经大学(包括其前身广东财经学院、广东商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激励广大校友弘扬母校优良传统,推动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共同为母校、校友、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广东省教育厅、民政厅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广东财经大学行政办公楼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开展校友间、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和交流,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二)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助与交流,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配合母校开展招生宣传、就业推荐和企业招聘、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扩大母校的社会影响力;

(四)协助母校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促进校友为母校教学管理、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

(四)搜集、整理校史资料,出版校友专刊,反映校友们的活动与成就,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建设发展等情况;

(五)举办有利于国家、社会、母校、校友,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在广东财经大学学习过或工作过;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法人为曾在广东财经大学学习过或工作过;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校友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等。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兼任本会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原则;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收集章程修改意见,提出章程修改建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届,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特殊情况下由本会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人员担任应在本条中载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会费;

(三)会员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单位会员人民币2000/;个人会员人民币200/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如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增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7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