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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2012年4月25日)
时间:2015-03-30    点击次数:0

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7 )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现将《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 年4 月25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 2011 〕 n 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走出规范发展的路子,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循序渐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加强规范。

   (三)总体目标。到2015 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数量稳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 。%以上,到2015 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5 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 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每万人8 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质量显著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到2015 年,8 。%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作用明显发挥。到2015 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全面促进社会慈善、扶贫救助、经济服务、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信用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服务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逐步实现专业服务标准化,社会服务多样化,推进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建设,社会服务层次全面提升。监管逐步规范。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到2015 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党建保障有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 年7 月1 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二)分类登记办法改革。

    1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区域组建,允许合并和分拆组建,允许吸纳与本地商务合作紧密的外省区市在本地的同业经济组织为会员,允许吸纳港澳台人士在我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为会员,允许行业协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制定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

    2 ,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改革。降低登记条件,给予资金扶持,大力培育发展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2012 年6 月底前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3 .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改革。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支持群众、企业组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促进其加快发展,实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级别化。2012 年6 月底前修订《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

    4 .异地商会改革。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允许异地商会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2012 年6 月底前修订《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

    5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改革。乡镇(街道)的社会组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法人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作为业务指导单位。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非法人登记。以社区、村为活动范围的,实行备案制。2012 年6 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6 .涉外社会组织改革。加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社会组织交流合作,明确社会组织外事活动准则,规范境内外社会组织的项目合作。推进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适时出台我省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开展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7 .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改革。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孵化培育、协调指导、集约服务、党建群团建设等方面的枢纽型功能作用。通过竞争培优体制,培育类型多样、具有品牌聚合效应和项目合作功能、发挥引领作用的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分别由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引导成立,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导机构负责人通过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2012 年6 月底前出台关于构建我省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一)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社会组织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公益性原则,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推行服务承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坚持公正性原则,公平公正提供服务,履行职能,规范各类服务收费、发牌认证、评比表彰、颁奖命名等活动。制订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倡导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公益慈善项目监管和公众监督,防止诈捐、强行摊派、收取“回扣”、滥用善款等行为。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吸纳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明确服务重.氛。围绕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积极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指导行业协会等工商经济类组织突出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反映诉求、扩大就业、促进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突出优质服务、满足教育培训、文化、群众医疗等需求;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突出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保;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突出服务群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其他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提高服务能力。

   (四)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责任体系,倡导社会组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企业和群众理性反映诉求,及时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反馈信息,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决策献计献策。协助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建立社会组织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风险预警和应对公共危机能力。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推进党群共建,以党内带动党外,党员带动群众,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按照基层党组织“五好”建设要求,探索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增加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做好固本强基的基础性工作。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培养发展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四、建立社会组织依法监管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法规政策,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准入登记,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指导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通过服务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程度,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制订并遵守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对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监管;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侧重于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侧重于引导和服务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

   (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六)建立等级评枯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的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到2015 年,完成对全省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

    五、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力度

   (一)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按照建立目录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一职能转移一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2012 年6 月底前,由省编办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由省财政厅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等;由省民政厅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机会均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成立第三方咨询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咨询服务平台。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本地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

   (二)创新资金扶持机制。采取“政府引导、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在省和地级以上市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建立孵化基地。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支持和引导民间力量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省、市、县(市、区)设立孵育专项资金,采取分类扶持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订。

   (三)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定,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完善人员流动聘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制订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四)拓宽参政议政果道。提高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政治参与度,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代表人士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适当增加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前,要注意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广泛征询民意。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与的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形成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充实登记管理力量。省、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构,按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执法力量,保障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执法人员、执法经费和执法车辆。

   (三)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加强责任考核,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列入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作为促进我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地方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办文处

                                                  2012 年4 月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