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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等六部委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5月8日)
时间:2015-03-30    点击次数:0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政府纠风办转发民政部等六部委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民民〔2008〕3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纠风办:

现将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及备案制度。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该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应列入社会团体章程。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社会团体章程要相应修改,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章程核准备案(行业协会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另行文证明会费已备案。会费收取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程序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要建立会费管理制度、会费收支公开制度,行业协会监事会要履行会费收支的监管责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法人代表离任或换届必须履行法定审计手续。

二、社会团体的各类收费必须依章依规收取,不得乱摊派、乱收费。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向社会公开募捐。社会团体不得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必须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分支(代表)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私设独立帐户,分支(代表)机构代收会费必须全额上缴,由社团法人统一收支,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不得向分支(代表)机构收取费用、摊派经费。

社会团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等符合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严格规范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省以下各级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级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省以下各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